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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
申报时间: - 受理部门: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订阅更多
申报条件
第六条 示范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,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。 (二)经营状况良好,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;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,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,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,无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。 (三)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,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,年服务京津冀中小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家。对聚焦“高精尖”产业领域在小试中试、概念验证、智能制造等生产制造环节提供服务的平台,服务企业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,原则上不少于50家。 (四)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、仪器设备等;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,集聚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。 (五)具备信息化服务系统,具有信息展示、查询功能;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等技术,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、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。 (六)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健全的管理制度,规范的服务流程,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;有明确的发展规划、年度服务目标。 (七)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,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,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。 (八)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%,且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。 (九)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%。 由机关事业单位、社团法人主办,服务业绩突出、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,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。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一项。 (一)综合咨询服务。提供政策解读、质量标准、物流管理、商务合作、国际交流、财税金融、市场开拓、管理咨询、法务审计、产业对接等综合咨询服务及其他专业信息咨询服务。 (二)创业辅导服务。提供创业指导、创业场地、项目策划、商务代理、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,以及战略规划、人力资源、人才培训、工商财税、企业管理模式、商业模式创新等辅导服务。 (三)技术创新服务。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,为中小企业开放专业仪器设备;提供工业设计、解决方案、检验检测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、技术开发、技术转移、技术对接、知识产权、创新资源共享、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等服务。 (四)数字化应用服务。围绕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运营管理等环节,提供系统服务、数控设备、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站建设、软件开发、信息安全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物联网、上云用云等数字化和智能化服务,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。 (五)人力资源服务。围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,提供人力资源规划、咨询服务,以及人才招聘、引进输送和培训服务。 (六)融资促进服务。提供金融产品、投融资信息、融资策划、融资撮合、融资担保、上市服务、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。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: (一)立足本市企业,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“高精尖”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。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、医药健康、集成电路、智能网联汽车、智能制造与装备、绿色能源、节能环保、数字经济、区块链与先进计算、科技服务、智慧城市、信息消费等高精尖产业和未来前沿产业。 (二)围绕科技型、创新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共性或迫切需求,提供定制化、特色化和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。 (三)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,组织开展跨区域合作,能够有效整合创新和服务资源,助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。
支持力度
申报材料
项目来源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http://jxj.beijing.gov.cn/jxdt/tzgg/202205/t20220519_2716608.html